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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洪劼(10)
2) 执行成本的分析
在审判之后的执行,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庭的决议执行不了,那么法庭的判决文书将成为无用的废纸。而由此也将导致民众对于法律诉讼信心的普遍下降。杭州市某一行政区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是4000件左右,其中大约有1000件左右的案件会申请执行,大约25%。而在这25%的执行案子中大约有85%可以实际执行。也就啊是说大约有675件申请执行的案子可以执行。这包括职权终结和中止的案子。而在所有可执行的案子又有50%—60%的案子能够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通过这样的折算,实际可以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也只有375—405件案子。从申请的1000件案子到实际执行安全履约的375—405件案子,平均39%的比率很能够说明公力救济机构对于执行的确是个难题。[7]又,到今年年底前,全国尚未清理的执结案件有38万。[8]就目前的执行问题。由公力救济机关独立承担法庭判决文书的执行,从现实上来看就知道其并不是“最优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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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与公力执行机关相比较而言,私力救济本身所消耗的成本就比较的低,同样做一件案子,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就要节省的多。如图(5),图线(1)表示的是私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而图线(2)则表示公力救济所消耗的成本。
公力救济机构应当将成本投入到更为适宜于他们的投资中。
私力救济作为重要的救济形式为现代社会所需要,任何要禁止其存在的借口都不能够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力救济需要将促成法制变革的方向向市场调整后的市场需要发展。而经过法制引导的私力救济不仅使国家能够容忍其存在,也将更能为民众所接受和适用,其合理性也将成为共识。在不久的将来,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其他的服务机构一样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常设服务机构之一。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这种私力救济服务机构会像人类社会那样长久的存在下去。两种救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不过是一个过度时期。在最终,强大的公力救济必将代替私力救济。但是,若不让这个转型期能够健康合理的度过。那么,我们将永远无法度过这个使社会不是很安稳的时期。



注释:

[1] 完全垄断市场;也被称为垄断(monopoly),是这样一种市场组织,在这种市场组织中,一种产品市场上只有一个卖主,对于垄断者所出售的产品,市场上不存在相近的代替品。厉以宁:《西方经济学》,页142,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2003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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