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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洪劼(6)
其次,私力救济机构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其存在形式是对于他人进行有偿的救济服务,这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国家就可以因为此行业而每年获得数额不菲的税收,并且由此国家对公力救济机关的投入也就可以相应的提高。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私力救济可以部分的替代;对于此,会有些人进行置疑。笔者先用仲裁制度来论证一下他的可行性;公力救济裁判机关将一些可司法程序的纠纷交给仲裁机关来处理,既减轻了公力救济机构的负担,还使他们能够使用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那些为非公力机关无法完成的案件中去,节省了国家成本。虽然,目前我国的仲裁机关属于事业单位,也是国家成本的消耗者,但是,比起走司法程序而言,仲裁要显得省钱的多,况且有些案子本来就没有上诉的必要。同样作为非公力救济机关的一员,私力救济加入进救济行列,无可非议。笔者所说的这种“部分替代”正是一种补充,其替代部分是一般其他公民亦可进行的,当然也是公力救济机关能够行使的,私力救济机构所做的只是将其进行的更加的专业化,效益更高罢了。


B
4



3
2

A 1

图4

如上图,由于私力救济的加入(曲线1),原有的公力救济所能解决纠纷的范围线由(曲线2)上升到(曲线3)的位置。而由两种救济形式共同创造的救济效果就会上升到(曲线4)的位置。A区域,即曲线1以下,当然,这是在两种救济形式能够合理配置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的状态。然而,无论如何私力救济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补充的经济意义是肯定的。

(2) 从民众的角度出发
在纠纷发生之后,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的民众不具备保护权利的力量,能够做到的只是寻找出可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在救济市场上,公民作为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势单力薄。这就存在一个“弱势博弈”的问题;
博弈论(game theory):是指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4]
一般来说,由于每位参与人的效用(支付)是博弈中所有参与人的战略的函数,因而每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选择依赖于所有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博弈中,一个参与人的最优战略可能并不依赖于其他参与人的战略选择。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智猪博弈”的例子;
猪圈里有两头猪,猪圈的一头有一个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一个控制着猪食供应的按钮。摁一下按钮,将会有8个单位的猪食进入猪食槽,供两头猪食用。可是供大猪和小猪选择的战略有有两种,自己去摁按钮或者等另一头猪去摁按钮。如果某一头猪作出自己去摁按钮的选择,它必须付出以下代价:第一,它需要支付相当于两个单位猪食的成本;第二,由于按钮远离猪食槽,它将成为猪食槽边的后到者,从而减少能够吃到的猪食的数量。具体情况如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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