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的经济学分析/洪劼(8)
(3)从社会总救济成本出发
我们看一个行业的存在是否对社会有利,不能仅仅只看其自身能够创造多少的利润或是对某个部门有多大的利益,更要看其是否能促成社会总效益的提高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否有利。私力救济其存在如果符合社会的总救济成本的配置需要及节省,那将非常有力的证明其存在的客观需要性。
社会总救济成本= 公力救济 + 私力救济成本 + 其他各项救济形式成本
从表面上看社会总救济成本是一个由各种救济形式成本相加之和,但是社会救济总成本并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概念。
首先,救济并不是因盈利而产生,而是应救济需要而产生的,对于目前社会的现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救济力量,而这力量的来源便是社会总救济成本(下面简称总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时总成本的支出是不记回报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经常会在电视电影中看见办案人员在现场拍摄大量的照片,这些照片不都是对于破案有帮助的或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使用,甚至有时一张都没用,但这却是救济成本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笔者所要说的总成本的节省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
其次,救济产生的效益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这包括私力救济服务行业在内。我们也不能只凭借成本开支的多少来评定其部门的好恶,若不是那样的话,不记成本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力救济便会不在存在。因此,私力救济服务机构对于公力救济机关的部分代替不是说如果代替了成本就能节省的话就可以进行代替,而是要考虑其他综合的因素;比如是否涉及公力机关的威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等等。但是,国家每年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救济成本的浪费。这就需要我们找出其原因,填补其不足。
因此总成本并不是几种救济形式的简单叠加,其内在量的变化有可能导致社会总救济成本发生质的变化。
就上文分析来看,公力救济过程中产生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在需要进行诉讼前的举证;另一个是在诉讼结束后的执行。因此,笔者也就这两个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1) 证据收集的经济学分析;
法庭所追求的事实真相是依靠由控辨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推导而出的,那么举证问题几乎就成为了诉讼胜负的关键。公力救济机关的救济成本中在取证上也占了很大的一部分。
对于证据收集的经济分析,可将事实的探知模型化为一个搜寻问题。然后在证据搜集的过程中寻找更好的方式;即把证据搜寻类似于搜寻一宗耐用的消费品,这就好象在同种配置的电脑进行两种品牌间的效益最大化选择。搜寻过程在诉讼的环境中表现为证据的收集(obtaining)、筛选(sifting)、整理(marshaling)、提出(presenting)、以及(就事实的裁判者[the trier of fact]而言)权衡证据证明能力(weighing evidence)的过程,这一证据搜寻过程中消耗的成本及产生的收益。[5] 在美国著名学者,曾任美第七巡回法庭首席大发官的理查德•A•波斯纳的《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其就这样“证据搜集”的净收益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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