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及其载体与支撑点/陈鸿煦(4)
(四)改变现行审判体制,确保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其核心是法官独立,法院即使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法官不能独立于外界,不能独立于其同行和上司,就失去了人们的社会期待司法独立的初衷,丧失了司法独立的本质内涵。1987年8月,联合国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指出,每个法院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条又规定,在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差异都不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马克思也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我国《法官法》也作出了法官独立审判的规定。因为只有法官的真正独立,才有可能确保司法公正。
我国法院现行的审判体制中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个案请示汇报制,严重妨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实现。在这种制度下,法官个体对案件的裁判并无独立可言。故此,建议对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修改,在法院内部不再设立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和庭长,院长只是行政职务而审判职务,可设院长助理协管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或暂保留庭长、副庭长,但规定只属行政管理职务,而非审判职务,不得履行案件裁判的审批权力。法官只得就法律的理解向上级法院请示待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后,一律不得向上级法院就案件进行请示汇报,既防止了因请示汇报出现“一审终审”,更主要的是确保法官独立。
二、建立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制度
法官是司法的载体。法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从国外经验看作为法官,必须是法律职业者中的精英,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及无瑕的品行。如英国的法官几乎都是从出庭律师中选拨的,而且只有那些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才能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一般而言,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优秀出庭律师才能有望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或有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两年以上经验或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的法官,在其他法院有两年以上经验或1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大法官。
(一)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堪忧
目前我国法院队伍人数达30万人之多,在方面是所谓的“法官”队伍宠大,另一方面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不多,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相矛盾。就基层法院而言,约有30—40%以上的人员从事诸如法警、书记员、纪检、监察、质检、信访、司法技术、司法行政、后勤保障等非审判业务性工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审判资格;约有10%至15%的审判人员即3—4.5万人从事执行工作,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足50%,即不足15万人。而在法院的审判人员中,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又基本上担任着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及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职,少有时间办案或基本不力案。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许前飞法官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9个省市10个中级法院的调查,推算出,我国目前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不足12万人,从事执行工作的在2.8万人以上。这就是说全国法院约12—15万人的法官每年要审结近600万件各类案件,执结标的逾3000追亿元,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本科以上学历不多,基本不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其操守品行和司法能力均普遍受到公众的怀疑,真正的法律界精英不愿也难以选拔到法官队伍中,尤其是难以选拔到基层法官队伍中来;相反,由于司法环境的恶化和难以承受的社会压力以及非主观原因可能遭受的错案追究,已使一部分青年法官试图通过律师资格和现行的统一司法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跳出法院,寻求其他职业,从而造成现有人才的流失。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