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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李华振(3)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我们只要以两次彩电反倾销案为例,就能直观地看到中国为此遭受了多大损失。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5月刚刚尘埃落定的“美国企业诉中国企业彩电倾销案”,选择的替代国是印度,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致使中国在应诉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可达78.45%的关税,使中国向美国出口彩电变成了“倒贴钱”,这导致中国2004上半年对美彩电贸易额不足2003年同期的1/3,甚至有可能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而且,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所遭受的损失还蔓延到整个彩电产业链,如半导体、显像管、元器件、塑料、配套等多个产业环节。
时光倒流到1988年的另一个案例——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在该案中,欧盟选择的是人力成本20倍于中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据此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国际化的进程!
反倾销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最直接的是就业问题。中国频频遭遇反倾销直接影响到国内企业的出口,出口减少又直接影响到我国的GDP,而众所周知,GDP与就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仅2001年一年,我国就因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而令这些企业直接减少4万个就业机会,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能高达4万的N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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