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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新思考——从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角度分析/杨瑞英(6)

(二) 责任主体不明时的制度构建
如前所述,外空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种空间物体也随着增多,虽有登记公约的强制登记制度,但在有些损害中仍不能辩认其责任主体,尤其对于越来越多的未辩明碎片造成的损害更是无从确定其真正的责任主体。《登记公约》中明确要求其他国家有帮助受害国辨认空间物体来源的义务,但对于不能辩别时如何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受害者就要为此被迫承担损失费用。另外未辩明碎片的增多也将影响到未来进入外空的国家对外空的自由探索和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来内化由未辩明碎片造成的损失。国际法学界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责任保险、基金、市场份额三种责任内化的方案:
1. 责任保险。目前的外空责任保险类型针对的是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形,对于无法辩明责任主体的损害如何用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散,并没有理论上的研究或实践中的做法。
2. 基金。针对外空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困难,尤其针对不明责任主体造成损害的无以救济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一个国际保证基金会。所有发射国以及发射的私人企业,均须以每年发射次数的多少交存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保证金。 以此为基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一个专门针对责任主体不明的外空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3. 市场份额。有学者在分析了保险和基金的不足后,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责任分配方案,即市场份额责任。 这一责任制度来源于美国孕妇服用防止流产药物,结果影响胎儿智力的案例。适用此制度的特点是:其一,致害物质的可替代性即不确定性;其二,责任者不明确。未辩明碎片引发的责任符合这一特点,但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来分配外空活动主体之间的责任比例。该学者进一步提出,可以根据各国已辩明空间碎片的比例来确定未辩明碎片的比例,再根据这一比例分配责任份额。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方式在解决责任主体不明的外空环境损害赔偿时各有利弊,关键是哪一种方式可行性更大,更能实现责任分配的相对公平,更有利于对外空环境的保护。责任保险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保险机构进行此种保险活动,另外这种责任保险在外空活动的初期可能比较适用,随着外空活动的频繁、空间碎片引发的损害也随着增多,保险费必跟着提升,保险费本身就构成了从事外空活动的一大障碍,影响了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企业对外空开发利用的积极性。基金和市场份额责任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对责任进行公平分配。不同的是,基金在损害发生前缴纳,市场份额在责任发生后确定。本文认为,理论上市场份额责任比基金更有利于对外空环境的保护,这是因为基金的事前准备性质决定各国缴纳费用的依据是发射活动的多少,一旦缴纳后,各国对形成的外空环境污染并不再继续给予关注;而市场份额责任则是根据各国现有辩明碎片的比例确定未辩明碎片的比例进而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这就促使各国加大对本国辩明碎片的跟踪和处理,同时也推动各国积极确定未辩明碎片的所属国以减少本国辩明碎片的相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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