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任玉峰(7)
(四)庭前证据交换与庭前调解。 目前有很多法院都设置了庭前调解机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但是实践证明,由于没有可靠载体和操作程序,为调解而调解,收效是很微弱的。有些法院的调解案件数量虽然是增加了,但却没有因此而提高办案效率,有的甚至更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庭前调解工作如何开展,人们都感到莫衷一是,因此庭前调解亟待规范。如实践中对于庭前调解使用何种形式的笔录,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做法。有的用庭审笔录,有的用调解笔录。而两种做法都有欠妥之处。因为调解笔录是以“调解”这个目的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实践中往往是先有了调解的结果才制作调解笔录,仅仅是起到记载调解结果的作用,无论是从逻辑角度还是从诉讼程序的不可逆转性的角度来讲,都是不正确的。而调解是否成功关键在于当事人合意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审判人员主观意志所左右。一旦调解不成则调解笔录既没有附卷宗的必要也没有附卷宗的地位,结果只能是废弃,这对于法律文书来说是很不严肃的。而用庭审笔录进行庭前调解,就与“庭前”相违背。案件一旦调解不成,转审判庭进行审理时已经当然地成为了“二次庭”,同时也存在当中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等额外的程序性问题的产生。这样就人为的使诉讼程序变得更繁琐,不能保证审判效率的提高。而使用证据交换笔录就会有效解决这些矛盾。证据交换本来就是庭前准备的内容,证据交换笔录是以开示、保全、固定证据为目的的,调解只是交换证据的副产品。通过证据的交换,双方当事人都了解了原先所不知道的东西,使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各自知晓对方手中用以攻击的“武器”,确定双方的势力,从而确立对待纠纷的态度——是“和”还是“战”。是“战”,须采用什么诉讼策略,还须提交哪方面的证据;是“和”,价码是多少,底线多大。这样对诉讼结果就能做到心中有数,才使当事人处理自己权益时有根有据。当事人和解的直接记录在案,经法院认可后送达调解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认可和对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力的尊重;一旦调解不成,就可以将交换笔录作为固定当事人证据的材料用于庭审,从而使庭审能够有针对性的简练的开展。因此以庭前证据交换为载体开展庭前调解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需要与诉辩制度的改革、简易程序的规范使用等相结合才能取得最大效益。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人们不懈的探索和追求,证据交换及其相关制度必将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必将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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