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标准不宜主张“阶段论”/杨飞(3)
2熊秋红,《简评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网”,
“第一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有罪认定所必需,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辖法院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第四等是优势证明,适用于多数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辩;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逮捕令状的签发、无证逮捕、搜查和扣留、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适用于侦查的开始;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3 周冬平 ,《关于完善我国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几点反思》, 载《刑事法判解》
4 同上注释。
5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网站,“学术论坛”。
6 樊崇义,正义网2003年1月16日“法律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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