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徐纯志(6)
二、先让法官成为精英再隆其地位和待遇,还是先隆其地位和待遇再要求法官成为精英
法官职业化的成功标志是法官均是全社会最精英最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我国目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尚达不到这样的标准已是各方共识,然而在短期内不可能将现有法官均培训为专家型精英法官,即使对现职法官进行长期培训,相当部分法官由于“先天不足”也不可能被培养成专家型法官。现在的司法改革设想均普遍认为要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以逐渐替换不胜任的现职法官。然而,在我国,当前法官还不是一个充满诱惑和备受人们敬重、羡慕的职业。法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上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稳定。法官职业不但不能吸引高级法律人才,反而高素质法官已在逐渐流失。一些法院已经发出了法官出现断层的危险警告。 法官地位和待遇低吸纳不了高级法律人才,而司法界提出给法官提高地位和待遇的请求又被有关方面甚至社会以目前法官素质尚不具备高薪高位的条件而被驳回。是先使法官成为高级法律人才再隆其地位和待遇?还是先隆地位和待遇再要求法官成为高级法律人才?这是一个悖论,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各方争论的焦点和难点。最好的办法是两者同时具备同时实施。实践证明,两者同时具备并实施已不可能,必须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上进行选择。笔者慎重权衡后认为,必须以隆法官地位和待遇为先,如不先隆法官地位和待遇则没有理由淘汰现职非专家型法官,只有法官地位和待遇被逐渐提升到足以吸纳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的程度,在边吸纳社会法律精英的过程中顺理成章地逐渐淘汰现职非专家型法官。当然,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先隆了法官地位和待遇则会引起社会公众和其他行业的不满,可以逐步提高并做了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宣传,阵痛是短暂的。同时有利于在职法官对增加自身职业的尊荣感,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最高法院近几年的改革思想和措施也正是朝这个方向考虑的,如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现职法官水平,同时准备推行法官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就法官助理制度而言,就是要将人数较多的现职法官分离出素质和水平相对稍差的一部分做法官助理,精减法官数量,造就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提高法官地位和待遇做准备。做这样的准备是必要的,但要考虑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同时必须提升精英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否则,经过精减后的精英法官队伍不但不稳定,而且无法吸纳补充社会高级法律人才,法官将出现断层。
三、解决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运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运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要说在法官素质不高的过去,对案件进行审批式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必要。笔者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在过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质量,但让稍高水平的法官-即院长、庭长(院长、庭长一般由审判水平稍高的法官担任)对相对水平较低的法官所办案件进行把关却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师傅带徒弟式的能让办案新手逐渐学习到老法官的办案经验;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质量。随着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要逐步革除。“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只能接受监督而不能接受命令” 。虽然笔者完全赞同法官的独立审判,革除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但还是深深的感觉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相当部分法官并不具备独立办案的素质。 由于他们的“先天不足”,是难以通过培训或学习达到职业化法官标准的,对这部分法官也是基层法官领导最头痛的事之一,但现在出口不顺,只能完善法官人事机制,通过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来予以替换。目前一刀切让这部分“不太合格”的法官 独立办案却让头上悬着“引咎辞职之剑” 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提心吊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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