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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制定与审核分析/金泽清(4)

对于奖金、津贴,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而劳动保险,现在一般是指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工伤保险。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否则企业会因此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请注意合同上的“工资”金额,因为在实务中往往企业要根据职工名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是职工的实际工资(理论上是该职工实际收入所得)。企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该按其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合同中尽量不要从此擅自变更,因为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五、 劳动纪律;

主要是如何对职工的奖励惩处规定,目前有适用于全民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由于现在没有专门的私营企业职工奖惩法律法规,只有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内部制定相干的规章制度,在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公告并在职工承诺接受后开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这样一旦发生因为处分职工违纪行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在此笔者建议可适当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自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违纪行为,企业在制定时候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同时参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于有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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