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制定与审核分析/金泽清(8)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
1.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 用人单位必须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以劳动法来调整而不能简单参照合同法来看。本文只是对劳动法律方面的初步尝试分析。其实象社会保障法律方面和服务期约定以及保密协议等等都是很有实践与研究价值,还有各地有关劳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比较等都是笔者所感兴趣的。笔者将在以后文章系列地进行分析,并希望将劳动法律事务的心得体会与法律界和HR人力资源界同仁们进行分享!
谢谢支持!!!
金泽清
2004年9月15日星期三 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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