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的民事证据问题/牛建国(7)
我认为,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立法上授权地方高院一定的裁量权非常必要。但我国政体上仍是单一制,司法权集于中央乃政体的必然要求,地方法院的大量的超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准司法解释”显然不符合单一制政体的要求。
参考文献
参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等相关规定;
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作者:屈新,牛建国,发表于《中国律师》2004年第3期;
参见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李浩《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一)、(二),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赵钢《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殊适用再议》,作者: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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