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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徐纯志(8)
参见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19页。
参见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76页。
参见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118-119页。
同17,272页。
后面要论述到的即是对已二审的案件如当事人无适用法律问题那么两审就终结;认为二审适用法律不当并经第三审法院许可后可提起三审;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而检察机关掌握了相当证据的可提起再审。
同17,第274页。
包括31个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新的证据”的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详细阐述。
同17,第275页。
参见李浩:《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125页。
李浩并未论述什么是“例外情况”,笔者认为应是当事人掌握了法官一审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类案件,
“官无悔判”一词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2000年1月第1版第474页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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