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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评/金亮贤(5)
2、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当代刑事法制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制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同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权益保护、刑事办案制度相继出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际情况的掌握包括数据统计也逐步靠近科学。这就为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做了思想、理论和规范上的准备,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在考虑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和借鉴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该着手制定这两部专门法律,这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的国际要求。未成年人刑法应该是一部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裁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它具有双重目的,一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且必须实现两者的均衡,既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目的而以牺牲社会良好秩序为代价,也不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牺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和指导思想恰恰是强化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由此而生产的严重社会问题已经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在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七九”刑法和“九七”刑法一直都把犯罪的刑事责任起点定为14周岁,在“九七”刑法修订的时候,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但并没有被采纳。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是:世界刑罚日趋轻缓化、非刑罚化、刑法要体现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认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等等。可以说,这些观点都有它存在的道理,但是主张这些观点从而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的学者们忽视一系列的重要事实,即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事实,大量的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事实,中国教育水平和矫正措施及设施水平低下的事实,无以处罚未成年“犯罪人”而给其他未成年人形成准“交叉感染”的事实,以及危害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灾难的事实。我们认为,综合分析中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十到十二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这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相吻合,也与我国开创法律部门如民法部门的责任能力规定相吻合。第二、刑罚及其适用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既然是有别于成年人刑法的专门法律,在刑罚的设置上和适用上当然也应当有别于成年人刑法。我们认为,根据未成年人的客观情况和现有刑法精神,在刑罚种类上只能部分采纳,现有刑罚的主刑当中,死刑可以取消,管制、拘役可以较多地采用,三大附加刑都不适合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实际情况而都应该取消。在这个基础上,再增设一些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种,比如在严格区分管制刑的基础上,可以增设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之类的刑种,形成完全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体系。第三、罪名的确定。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吸收现有刑法罪名,剔除与只有成年人才具备条件的各种犯罪名称,增设一些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另一方面,也是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增设针对未成年人而实施的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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