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评/金亮贤(6)
3、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少年法院。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少年法院。世界上很多经济较发达的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司法体制,设立了少年法院,如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和泰国等。美国伊利洛斯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到1925年,除了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等等。我国在1984年开始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置了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之后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少年庭的发展空间已经很有限,已经很难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和预防、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建立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门的少年法官审理,同时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如涉及到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处理,对于全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然,就目前而言,除了经济发达地区以外,建立少年法院的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现在的关键是巩固少年法庭的地位和作用,把少年法庭从刑事庭中独立出来,在机构、经费、人员上给予充分保障,待条件成熟了,再设立少年法院。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一味地把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或者不加区分地将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正确途径,倒是一种欲盖弥彰逃避问题的消极做法。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张福森主编:《各国司法体制简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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