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潘志恒(10)
②扩大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保证。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得较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得较少。这是导致权力失控和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制约权力、规范权力,就必须进一步扩大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行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建立和健全保证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机制,使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障行政的公正和效益。
③扩大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法。
除了事前制约(法律制约)和事中制约(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外,事后制约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方面。所谓事后制约,是指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后,能通过有效的机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这个机制,就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利用广泛有效的救济手段的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司法审查机制。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方面,在司法程序的合理性方面,以及司法案件的受理范围方面仍有许多急待改进之处,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以法典化为目标,逐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规定,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实施。这是建立行政法律体系的初期阶段的特征,也是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的必经阶段。然而,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和完善的标志,必然是法典化。这是因为:
①行政法律法典化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统一行政,即在管辖领土全境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统一的法律、法规。而分散的单行法规难免会存在不一致法律规定,会产生相矛盾的法律解释,会导致相冲突的执法方法,而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也能保证行政方法的统一性,因而是统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②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行政法律法典化使行政权力建立在统一和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使行政行为有统一、明确的法律可依;也使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能依据统一、明确的法律行使参与权和行政监督权。因此,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③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其成功,既依赖于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也依赖于行政法律理论的重大突破。反过来说,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又能促进行政法律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说,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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