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潘志恒(4)
1、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的冲击。
价值取向问题,是指有关目的、依据、原则和评价标准的问题。由于WTO的规范体系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而构建的,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却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WTO规范体系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在价值取向上的不一致。因此,入世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首先表现在对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的冲击!行政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二是政府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三是政府行政指导思想的价值取向;四是政府行政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这四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上都与WTO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大相径庭,因此,入世必然对这些价值取向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首先,就政府的行政地位而言,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计划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计划的组织者,还是计划执行结果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因此,政府自始至终处于中心地位,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在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上,无疑是以政府为中心的。虽然我国现已转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阶段,政府的职能和作用已经发生并正在发生根本的转变,但以政府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却远远没有消除。普通百姓心目中仍深埋着政府万能的观念,以致于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找政府解决;政府行政官员中更弥漫着政府中心的观念,以致于一谈到规范市场、整治市场便兴致勃勃、干劲十足,而一谈到服务市场、由市场调节,便别别扭扭,一百个不愿意。如上所述,WTO规范体系是依据市场经济的原则而构建的,它的政府行政地位的价值取向是以市场为中心,政府服务于市场。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小政府,大社会”。以市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对以政府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的冲击,是入世带来的第一个价值取向的冲击!
其次,就政府的行政依据而言,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社会的官本位思想的残余还或多或少地存留在现代中国人的头脑中。而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助长了权力本位思想的泛滥。加上我国长期不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许多行政法律、法规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所有这些使我国在政府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上往往倾向于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就是这种价值取向的真实写照。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众多案例,正是这种价值取向的结果。而WTO规范体系在行政依据的价值取向上,却是倾向于法本位的。所谓法本位,既包括法律优位,即: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包括法律保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行政行为。只有坚持法本位,权力才能受到制约,行政行为才能受到规范,秉公行政才能成为可能。法本位对权力本位的冲击,是入世带来的第二个价值取向的冲击。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