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冲击/潘志恒(9)
除了地位平等外,机会均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条件。如何建立对全社会成员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如何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社会竞争条件,这也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入世后的中国,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和完善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范体系。
③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的行政方法。我们说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是因为:首先,行政公开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暗箱操作”则是腐败的根源之一。行政公开就是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这无疑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其次,行政公开保证了行政相对人有效地行使其合法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公开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而只有在全部知情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能有效地行使异议权、建议权、抗辩权、申诉权等等;最后,行政公开,有利于建立和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积极合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开制度可以说是极不完善、极不健全的。在立法层面下,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缺少对知情权的规定,在制度层面下,缺乏对行政公开的义务、范围、方法、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系统的制度和规定。所有这些,都是摆在入世后的中国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2、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制约权力是政治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之一,也是政治民主的最基本的要求。从广义上说,制约政府的权力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前提。对权力的制约越成功,对权利的保护就越彻底,政治的民主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建构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应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
①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根本途径。
以法律制约权力,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授予和委托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第二,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行使;第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法律尚未制定,已制定的法律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些,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设定和授予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法和程序缺乏规范,而对于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更缺乏法律规定。下大力气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规,使得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行政立法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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