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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研存在的不足/骆玉生(2)
四、法学研究论文质量不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法官的要求一直不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进院渠道较多,使得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是文官,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而法学理论知识和语言文字功夫并非一时就可以提高的。因此,在一些法官的论文中,就存在着标点符号不规范,语句不通顺的现象,有的甚至整个段落一逗到底,也有的随意生造不规范的“新词”和缩略语。你读了这些文章,能虽然够理解其中的意思,但总觉得文句不够通顺,少有令人愉快的感觉。
如此说来,在加强法官职业化的今天,要打造学习型法院,打造学者型、专家型法官,在法学调研这方面不能忽视上述不足,应该脚踏实地,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同时,也要逐步提高法官的语言文字功夫,以便于写出较高质量的法学论文。从而使法官们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为人民的审判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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