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伦理评价/王春晖(2)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