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预防性机制/王兆华(5)
独立董事重在“独立”,没有“独立”独立董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独立”时独立董事的核心要义。“确保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完善相关制度。目前的文件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只有大方针而缺乏可操作性,这就需要在制度中把‘独立性’的概念明晰化、具体化。”[12]其次,要使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必须加强协调,避免冲突,在这方面的规范我国立法有很多工作要做。
结语
“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把保护小股东权益、实现股权平等列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13]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待完善,加之我国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时间还不长,致使现实中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导致关联交易中对小股东权益的侵犯时有发生。因此,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切实完善以上制度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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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王兆华 刘永营 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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