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见死不救该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杨涛(2)
医院和医生的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仅如此,值班医生对于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对于来到医院求救的危重病人,值班医生就负有救治危重病人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如果值班医生如果有能力救治却故意不履行救治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我们期待给有关部门病人家属一个公正、圆满的答复,以告诉死者在天之灵。我们更希望,医院和医生能多从病人角度出发,不要味钻进钱眼,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要再重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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