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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旷烛(4)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没有象标准技术监督局这样的机构,在食品药品、汽车配件等涉及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消费领域出台国家强制认证标准,那么社会的物质生产系统将是无法想像的。同样道理,在当今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中,国家管理活动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部门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我们也很难想象整个社会的管理活动会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展开。在我国由于司法行政职能的人为割裂,将司法行政系统拆分为目前的司法、信访、综治等多个机构,造成部门林立,人员雍肿,职责交叉,互相推诿。这方面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机构设置给我们很大的启示,美国司法部就相当于我们的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甚至包括公安、检察(除反贪职能外),美国司法部长兼联邦总检察院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充当总统和政府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问,还管理和监督联邦警察系统。法制健全的国家其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司法行政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毕竟市场经济有其规律性的东西,谁违反了这种规律,谁必将为之付出高额的代价和成本。目前国内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统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在政府宏观决策面缺乏指导性,在政府微观操作面缺乏协调性,因之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这些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正常的现有设置的司法行政资源大量闲置,无所事事,而另一方面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信访潮,这种反差十分明显的现象,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毁灭性的冲击。
二、整合资源,调整机构,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
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信访这种无序状态同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不合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社会矛盾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因此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纾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摆在中国社会面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具体地说,就是在县市级将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以及综治、研究中心等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这样的机构调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有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同现行法律不发生大的冲突,当然更大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有赖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对宪法法律的修改),同时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形成统一完整的政府司法行政构架,对信访问题实行标本兼治,从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有利于将大量信访问题引向法制化解决轨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在平时的工作中,绝大多数信访矛盾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根据“二者相较取其轻”的经济学规律的原理,实践中即使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信访当事人也宁愿选择信访而不愿意进行诉讼。为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除向来访者包括由非公权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引发的信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广义上也是法律援助)外,直至免费为其诉讼,减缓免交诉讼费,把信访问题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框架内解决。与其化钱买平安在个案上,不如化钱买平安在制度建设上,同样是化钱买平安二者的社会效果完全不同。后者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即可以将对已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引导到司法渠道,可以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预测,可以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将社会矛盾处理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切断信访案件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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