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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研究/姜宁(14)
(四)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和作用
从各地制定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在试点办法中对职工持股会的定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社团法人,是工会下属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笔者的观点是,设立职工持股会是管理职工股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是避免《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安排,而不是为了有效管理职工持股而必须采取的组织安排。结论是:只有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职工人数较多(超过《公司法》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则必须设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法人股东,统一代表职工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如果职工人数少于50人,或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职工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自然人股东。  
(五)职工持股制度的配套政策
1.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没有“职工股”。既不能把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职工股认为是法人股,也不能把职工股视为个人股,“职工股”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为规范职工持股制度,国家应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明确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2.职工股筹集资金的用途。
从目前地方政府出台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看,对职工股筹集资金均作了严格界定,即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但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母公司职工持股会作为法人投资者投资到子公司,这显然是违背了上述“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限定职工持股筹集资金用途是必要的。特别是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但对于投资到子公司,则是可以的。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简化操作。因为如果母公司拥有几个子公司,分别组建各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在操作上较繁琐,而只在母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再由其投资到各子公司,可以简化操作。因此,有必要对以上“试点办法”进行修订,对这种情况,不予限定。
3.税收优惠政策。
在美国,为了推广ESOP,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员工持股获得的红利、出售股份收入转入退休基金等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于出售股份的股东,如果员工持股超过公司股本30%,且股东把出售股份的资金投到一个美国公司,可以免交28%的所得税;公司以现金付给员工的红利,公司可以减税;向职工持股30%以上的公司贷款购买职工股的金融机构,其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等。从目前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看,还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早出台相关政策,推动职工持股制度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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