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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李伟迪(12)
其三,对整个推定的反驳。被告人对推定的整体反驳,司法实践中肯定会出现这样七种情况:第一,被告人的反驳没有证明力,推定发生终局效力,认定被告人有罪。第二,被告人的反驳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从而证明推定事实不符合推定要求,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三,被告人的反驳证据虽然不能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但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基础事实不成立,推定无效,被告人无罪。第四,被告人对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反驳证据,反驳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推定不成立,被告人无罪。第五,被告人对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推定事实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虽不能彻底推翻推定事实,但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第六,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但在关键证据上,因证据种类的证明力的局限,而仍然存在一丝合理怀疑,例如,甲是工作人员,乙是其妻子,丙是请托人,丁是甲的同事,因甲与丙在工程结算上有很大分歧,丙向检察机关“自首”,称工程发包前三个月,在甲的要求下,乙无偿借用自己的小车至今,分文未付,也没有付租金的表示。经检察机关查实,甲承认曾为乙借车一事请丙帮忙,小车仍在乙的控制之下,但是乙是租用丙的小车。在法庭质证时,控方要求甲提供租车的证据,甲称租车合同和预付租金的原件在一次旅行中不慎被窃,有同行的丁作证;乙同时提供了租车合同和预付租金的复印件。至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内心认为,甲乙丁的证据是真实的,但复印件的证明力不够。此时应认定被告人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因为复印件有补强证据。第七,被告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都提出了反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明有力,既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也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此时应认定反驳成立,被告人无罪。
综合以上分析,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基础事实存在和反驳证据不存在或证明力欠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承担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如果提出共同受贿犯罪成立的公诉意见,法庭如果认定公诉意见成立,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与一般的推定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 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只要被告人的反驳使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该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发生终局效力。当然使推定遭到彻底反驳,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主张的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被告人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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