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李伟迪(8)
三、用推定可解决共同受贿故意证明难问题
(一)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故意推定的概念
亲属共同受贿故意的推定, 指工作人员或者亲属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时,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亲属收受财物的事实,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推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谋受贿的故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当证明力反证的除外。
推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拒绝承认有共同受贿的“前取故意”。案发以后,工作人员表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并没有告知本人,因此亲属取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完全是单独行为,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无关,本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时,没有受贿的故意,更没有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故意。或者拒绝承认共同受贿的“后取故意”。 案发以后,工作人员表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请托人并没有送财物给亲属,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后,请托人送给亲属财物,或亲属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本人并不知道,收受行为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本人没有受贿故意,也不存在与亲属共同受贿的故意。拒绝承认对贿赂的明知。案发以后,工作人员或亲属表示,收到请托人送交的财物属实,但本人并不知道该财物的贿赂性质,因此不存在与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故意。拒绝承认对工作人员的告知。案发以后,亲属表示,没有将取得财物的情况告知工作人员,因此没有与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故意。
推定的证据范围仅仅限于共同受贿的故意,其他相关事实必须由检察机关证明。推定的犯罪形态仅限于既遂,不能适用于受贿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
推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请托人的证言,指进入司法程序以后,请托人就行贿的动机、对象、时间、过程、结果、种类和数量,自己与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公务关系,向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或证明。请托人的证言有其特点,请托人是行贿的直接行为人,也是行贿犯罪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的可靠性较大,并且是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正因为如此,其他目击者、传言者的证言不能取代请托人证言作为推定的条件。其二,亲属取得财物的物证。亲属取得财物有五种类型:收受、索取、无奈而暂时收下转化为所有、代管转化为所有、借贷转化为所有。取得的标准是,亲属以处理自己财物的方式处理了所得财物。其三,请托人与工作人员的公务关系。案发以前,请托人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影响力所及单位形成了公务关系,并且工作人员在促成公务关系过程中起了积极作用。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请托人的证言,就没有取得财物法律性质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如果没有亲属取得财物的事实,就不能确定赃物,就没有赃物性质的原始证据;如果没有形成业务关系,就不能证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的事实,就没有公务行为性质的原始证据;三个条件相互结合,形成了受贿犯罪的证据链条,尽管链条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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