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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的新态势与推定对策/李伟迪(9)
推定的目的是推定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有共谋受贿的故意。通过推定,检察机关可以排除证明困难。反证可以排除推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推定的故意不存在,经过检察机关查实,可以排除推定的适用。
(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必须向法庭证明以下事实:其一,关于亲属收到请托人财物的事实。请托人或其代理人姓名及其背景资料;亲属的姓名及其背景资料;请托人送交贿赂的时间、地点、方式,贿赂的种类、形状、金额、处理、去向的证明。其二,关于亲属对贿赂明知的证明。请托人是否向亲属明确提出请求事项的证据;工作人员是否指示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的证据;第三人是否告知亲属贿赂性质的证据;亲属取得请托人贿赂是否属于惯例的证据;亲属是否向请托人承诺的证据;亲属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据。其三,关于亲属占有贿赂决意的证明。亲属明确表示愿意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事实上收下贿赂的证据;亲属以所有权人的方式处理贿赂的证据,如消费、存贷、投资、出借、转赠、捐献等。其四,关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的证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达成谋利意向的证据;在公务决策过程中,工作人员支持请托人利益的证据,如向主管领导代为请求的证据,交待下属为请托人办理有相关事项的证据,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的证据,向请托人透露不该透露的信息的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签署意见的证据;决策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相关内部规定的证据;请托人获得相关利益的证据;谋利行为给他人、集体或国家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证据;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亲属取得贿赂因果关系的表面证据,即二者之间从一般常识来看有其关联性——时间相距不远、金额大体相当,受贿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在权力领域的一种扭曲体现,因此,“权”与“钱”之间往往大致呈比例关系:即受贿人利用权力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越大,则其受贿收益越大;或受贿人违法、渎职程度及风险越大,其收益也越大;因此,这种比例关系反过来往往能有力地印证受贿事实。其五,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是否要求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证据需要一一证明其合法或者不是非法证据?并不需要,只有声明义务,而没有证明义务。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取证非法,则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六,关于被告人反驳是否成立的证明。从逻辑上证明反驳证据与基础事实存在明显的矛盾,证明反驳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消除;证明反驳证据不存在;证明反驳证据来源非法;证明反驳证据证明效力欠缺。其七,关于诉讼意见的证明。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据和否定反驳事实的证据,认定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向法庭提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法庭形成被告人犯罪的内心确认。经过法庭辩论,达到了以下效果才能提出有罪的公诉意见:基础事实不可动摇;推定事实没有受到实质性和整体性反驳,所谓实质性反驳,即证明了推定事实的某个环节不存在,所谓整体性反驳,即反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作为检察机关举证责任的总体要求,单个证据和证据链条都必须建立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基础上,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基础证据。作为例外,如果在某个非主要事实环节上,没有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但有多个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可以根据补强证据规则 ,认定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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