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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权立法诸问题研究/王中(9)
律师管理行为:主管司法部局或律师协会的行为是重要组成部分。如受到投诉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情况的调查、披露、奖惩、评级等方面都涉及到律师本人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权利保护。建议制订具体调查、听证、异议制度救济程序规则;在公开披露前应当听取投诉人对公开与公开方式的意见;在颁布荣誉称号前应事先公开评比规则与候选人等等。
还有,就是需要律师协会、司法部要对涉及信用或信用权方面的律师事务进行调查研究,和其他主管部门协商处理意见。例如律师调查问题,目前是否由司法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档案律师阅卷规则与收费办法,和建设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等等国家机关也联合出台这样的办法。最好,建议国务院或人大立法时写入这样的条款:凡各国家机关没有明文禁止查阅的资料,有义务配合律师依法调查;凡不属于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形,有义务配合律师的依法调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抛砖引玉,期望促进共识。无论如何,立法时都应当注意信用与信用权的立法平衡,实践中亦然。(2003年5月)

注释:
①杨立新,《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作者文集》第四卷第102页
②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一期第23页
③张新宝,《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恒升诉王洪等侵权案评析》,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判例精解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第262页
⑤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48页
⑥该具体资料见其机关和该部门网站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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