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分配评述/黄雪坚(5)
c.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事实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这些事实负证明责任;
d.主张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事实已经或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这些事实负证明责任;[11]
中国社科院叶自强副研究员在《民事证据研究》一书中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根据法律或经验原则,或根据法律政策的精神,以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就当事人之间待证事项,参酌其请求及主张,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观)。[12]
陈刚博士提出的理论观点认为:法官在适用证明责任做出裁判时,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证明责任: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证明责任契约——法律要件分类说——利益衡量说。[13]
上述学者观点虽不相同,但至少体现出一些共识:其一,应当在立法上确立一个证明责任的分配的基本原则,使证明责任有法可依;其二,不能期望通过立法确立的分配原则彻底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必须要有其他类型的规则作为补充。
四.一点看法
诉讼作为公力救济的途径,是一个排解社会不安的阀门,而要达到这一点,其前提就必须是诉讼设计的公正,即双方义务的公平。证明责任的分配正是体现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的载体,只有责任的分配体现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才能分配清楚,法官断案才有准则可循,纠纷才能得到解决。若责任分配的不公正或任意而为,则会导致实体的不公正,这也就失去了诉讼的意义了。
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与能力相互博弈的结果。笔者认为,以法规要件卫出发点来分配证明责任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可取的,再考虑在危险领域,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利益衡量,公平等因素,综合分配证明责任。除此之外,证明责任的分配还涉及到一些操作上的问题,比如责任的免除,转换,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而这些,也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地方性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中国,有其自己的原则;但是同时,法律又有普适性的因子,所以,中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吸收两大法系可以为我所用的精华部分。
国情应该成为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设置的首要考量,否则,方案的设计可能十分符合工具理性,但却可能因为失去中国本土资源的支持而在实践与操作的局面变得窒碍难行,这样,也就失去了改革的目的。
[注释]
[1][5][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日]仓田卓次译,日文修订版,东京,判例时报社,1987,第70,116页,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287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