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综述/殷武(2)
在“经济法的理论与科学发展观”的讨论过程中,天津商学院的方嘉民教授在讨论中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主张应当研究经济法如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应当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强调实用法学,使经济法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主任黄河教授在讨论中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树立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提出了在科学发展观中两个应当由经济法来论证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与增长、发展与效率、增长与效率等范畴的区分问题;二是科学发展观在诸如《不发达地区促进法》、《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法》、《劣质产业扶助法》、《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等具体法律制度中如何体现的问题。讨论中,郑州大学法学院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与科学发展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天然的联系,经济法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其宗旨,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强调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联系,突出表现在经济法的理念与部门化上。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的李永宁副教授认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不同于民法的“人本主义”。经济法的“人本主义”仍是以“整体主义”和“社本主义”为基础的“人本主义”,“整体主义”的价值体现在国家干预上,而在“人本主义”影响下的国家干预是应更加体现出人文化、人性化和弹性化。
本次大会上,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就中国商业法的宗旨及成立情况向大会作了说明。他指出,商业法涉及与国民经济相联系的诸多部门,因此应当重视进行其与多学科交叉的研究。紧接着,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对商业法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北方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毕颖教授也从商业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的角度,谈到在外延上,商业法的范畴涵盖的内容应更为广泛的观点。其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副主任强力教授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层面,充分论证了商业法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他认为商业法不同于传统的商法,它是实际中存在的商务法,是存在于现存经济法、民法、商法等不同层面法律领域中的商务法。他指出,今后商业法的研究应当更为关注到实务与社会实践,并建议应定期出版诸如商业法的学术论文集等刊物,从而加强扩大商业法的社会影响。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孟洲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商业法更像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它具有多学科相互渗透的特点。
本次大会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并批准成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由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的王兴运副教授代表筹委会成员,就“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首先他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才能健康发展,而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要求着我们必须对这一行业的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的探讨研究。其次,业已颁布且为数众多的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法规、规章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全面研究,以使其能够相互协调、共同调整与规范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活动。再者,由于研究的滞后性、低层次性等弊端已难以满足现行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客观需要,因而有必要成立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对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法规进行专门的研究。最后他指出,申请成立的该专业委员会背依西北政法学院,是在现有的西北政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基础上成立,因而有着足够坚实可靠的法律根基与可供其发展的法律平台。总之,凭借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凭借自己的理论体系及相当的科研成果、凭借在全国房地产法学界享有的一定声誉,因而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具有完全的可行性。同时,王兴运副教授还就该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情况向大会作以了详细说明。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徐中起教授宣读了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同意成立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申请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批准文件,这标志着“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同时任命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主任黄河教授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律科学》总编韩松教授及西北政法学院法二系王兴运副教授任副主任委员,王兴运副教授同时兼任该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之后,黄河教授作了《我国房地产与物业管理法的研究状况、热点问题和专业委员会今后工作思路》的报告。报告中,黄河教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及理论的构件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提出应以房地产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来构建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法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并对现存房地产法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作了精彩的论述,指出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之间存在着差别,二者的补偿标准不应相同。他提出不应当以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标准。此外,他还对城市房屋拆迁及物业管理法中业主公约的效力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二系李永宁副教授在之后的讨论中认为,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低的根结在于:土地价格以土地地力的倍数为计算依据,可能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他提出可根据被征用地地方的低保标准来确定土地价格,以此确定土地征用后的标准。随之,黄河教授针对征用与征收的不同用途,谈到应将补偿标准相应地区分为完全补偿标准和适当标准,即针对征用,其补偿标准应当是完全标准,并包括农民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而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征收,其补偿标准应当是适当标准,不含农民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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