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焦守林(3)
象。我们认为这一策略没有治住贿赂罪之根,因此建议,除了对少数被索贿而行贿免于处
罚外,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对主动行贿的应当与受贿“
同坐”。只有行贿受贿并举,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贿赂犯罪。
一,重受贿轻行贿的社会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司空见惯,有的人因受贿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
被追究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者也不在少数,而与之相对应的另一
方-----行贿者,却仍就逍遥于法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1
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行贿案件439起,显然与受贿案件数比例严重失调[4]。 2000年以来,
上海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受贿案件200余件,而行贿立案的仅81件95人,这81件中法院已经有
判决的只有46件,仍处于侦察或法院审理阶段的有16件,上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高
振国解释说:近年来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高振国还
补充到“查处难”主要是行贿罪构成要件的“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5]。另据报道,
从1998年到2000年三年间,广东省各级法院一审共审判1065人,而行贿被告发的只有49人
,1999年到2000年,江苏各级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受贿犯罪嫌疑人共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
嫌疑人只有87人 [6]。 所有这些都说明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
现象。
二, 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性
把贿赂作为犯罪处罚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汉书·刑法志》即有“当斩右止,及杀人先
自告,及更坐受赇枉法……皆弃市”[7]的规定,在当时,“受赇枉法”要在闹市被被处
死,可见,古代社会对贿赂罪是严刑禁止的。其实,在古代,贿赂原本是两个字,都是指
财物和赠送财物的意思,如指财物:“以而车来,以我贿迁。”(《诗经-卫风-氓》)“
齐侯伐卫,站,败为师,数之以王命,取贿而还”(《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如指赠
送财物,“献子聘于周,王以为有礼,厚贿之。”(《左传-宣公九年》) 由此而引申
为现代含义贿赂,如《粱书杨公则传》:“湘俗单家以贿州职”。《隋书炀帝纪下》:“
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意为私赠财物而行请托,即现在我们所说的
贿赂了。由此可见,无论是贿还是赂,亦或是贿赂其意思都是赠送,即重在送[8],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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