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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焦守林(4)
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贿,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贿赂则重在接受 ,即重在受贿,如报刊,电
视等媒体报道的,某某官员受贿多少多少而被查处,而很少听到某某人因行贿多少多少而
被查处,皆为此意,这表明贿赂主体已经由行贿转向了受贿,我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
象。
(一) 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
即受贿人与行贿人虽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虽罪名不同,但任何一罪的成立均以相对应罪
的成立为完成要件[9]。可见行贿行为是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索贿另当别论)。在市场
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行贿现象越来越多,面对日益猖獗的行贿犯罪,我国目前重受贿轻
行贿的刑事法律制度是极不合理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
的紧密联系。从宏观刑事角度来讲,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如果仅仅从解决受贿个案出
发,而不及时处罚相应的行贿一方,那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之举。因为“行贿是产生受贿
的直接根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10].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犹如:我们暂且把受贿者
比作一只猫,一方面,我们重受贿,我们拿着枪对猫说: 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
,否则是就会掉脑袋,而另一方面,我们又轻行贿,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因而就放纵了
行贿人把大量的鱼放在猫的面前。猫毕竟怕死,因此刚开始的时候猫尽量克制住自己,在
心理上进行着激烈的斗争,望着眼前目不暇接的鱼,猫蠢蠢欲动,想吃又不敢吃,可是猫
毕竟不是“机器猫”,不可能时时保持高度警惕,稍一放松,就被诱惑击败了,最后就饮
鸩解渴了。所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受贿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所以重受贿轻行贿就如 “一方面我们枪毙感冒患者,毫不留情,另一方面却放任各种病
菌的蔓延,去感染健康人群”[11]。
(2).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掌握一定职权的人,有较高的文
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志,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
罪行为甚至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等因素。从媒体上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大多数
受贿者在回忆受贿之初是说,他们也曾害怕过,拒绝过,亦或曾有坚定的立场,可后来为
什么又纷纷落马了呢?之所以如此,领导干部对行贿行为难以招架是直接原因,领导干部
之所以难以招架,是因为行贿行为太多。在某省委党校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县委书记
就坦言:“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付。”行贿行为花样多力度大,甚至形成地毯式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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