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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焦守林(8)
,可以减轻处罚。对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四)个人行贿数额不满5000
元的,情节较重的,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有其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 这样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便具有操作性。
另外建议同时在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中同时规定自首、立功情节,而不是只在行贿罪刑事
责任中规定,让受贿人也可以揭发受贿人而减轻处罚。可在行贿罪刑事责任中同时规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的,或说出行贿人的,可以减轻处罚。”而不是像
现行刑法那样只规定行贿人说出受贿人给予减轻处罚。这样的话就攻破了行贿受贿之间的
攻守联盟。

四,结束语
对行贿罪的打击防范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以上所言只是一个思路。要完成这一工程还
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尤其要指出的就是我们的舆论导向作用,一些部门和群众之所以对
行贿犯罪认识不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泰然处之,与一些新闻媒体片面的报道有
很大关系。人们经常这样一些报道:某某拒收数万元,这类报道乍一看是正面材料,但稍
一推敲就会发现,对行贿人是怎样处理的呢?难道这样行贿人就没有罪了吗?因此具有舆
论导向作用的新闻媒体一定要把握住宣传报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宣传我们的干部
廉性的同时,更要告诉群众什么是行贿犯罪以及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的党和国家对行贿
犯罪严厉的否定态度,同时报道一些典型的行贿案件,以此来教育,鼓舞群众,震慑和遏
制行贿犯罪。由于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只有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才能从根
本上消除行贿犯罪。


参考文献:
[1] 徐岱, 行贿罪之立法评判[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第2期(总第42期)
[2] 张明楷:《刑法学》(下)[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第928页.
[3][14] 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第6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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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经团络绎不绝,聚焦我国绝无仅有的行贿黑名单.[EB].http://finance.tom.com/1001/
1002/200395-21233.html 2003/09/05,13:20.
[5][13] 上海通报近年行贿案查处情况:
行贿周期长范围大。[EB]http://finance.qianlong.com/26/2003/10/14/206@1642539.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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