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简评/吴越(11)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并对股东会负责。除章程另约定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 制订需要由股东会表决的各种方案;
(五) 章程约定的其他权限”。
以上是笔者阅读草案之后的初步想法,至于其他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例如执行董事责任与破产法规定的衔接、公司财务监督等,笔者将另行撰文探讨。
(2004年10月6日初稿于德国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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