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简评/吴越(6)
其次,有限公司主要是为将来的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适合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一种公司形式,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相比,这些中小投资者未必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加之投资者设立小公司时非常注重设立的成本,因而不太可能像设立股份公司一样能够请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介入有限公司的设立,或者请其制订公司章程。因此法律对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到文字清楚,内容详细,发挥法律的示范功能和指引功能。
有必要指出,草案载在很多方面继受了台湾公司法的规定,然而台湾公司法的修订基本上事沿袭了英美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台湾的有限公司法在改革之后已经淡化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人合色彩越来越少,使得台湾的有限公司越来越像小型的股份公司。反之,欧洲大陆国家一直比较强调二者的区别,尤其以德国有限公司法为代表。意大利的最新公司法改革(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更是则特别突出了二者的区别。
基于以上的考虑,笔者建议对有限公司的章程作如下的初步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1) 公司名称及住所;
(2) 公司的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3) 公司的目标和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及每个出资人认购的份额;非现金出资方式和相应数额,如有;
(5) 公司的业务执行人(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的组成、权限、任期和议事规则;
(6) 公司的代表人;
(7) 公司的监事或监事会的组成、权限、任期和议事规则,如有。
注:以上规定只是删除专门适用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动。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的事项(示范举例如下):
(1) 公司的期限,如有;
(2) 股东的一般权利及义务;特殊权利及义务,如有;
(3) 股东会议的召集、会议方式、权限及议事规则;
(4) 公司的专门委员会及组成、权限、表决规则;
(5) 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
(6) 股权继承及限制方式,如有;
(7) ……….;
(8)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以上仅仅是对有限公司章程的任意性内容的示范性列举。
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效仿英国,由公司登记机构制订更为详细的章程样本,让出资人能够根据章程样本的指引,快速而较为详细地制订公司章程。英国的公司登记机构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制订了由A到F的各种范本。这种范本得到了出资人和公司设立辅助人(例如公司律师)的广泛遵循和普遍的好评。英国的做法也得到欧盟其他成员国公司法学界的高度赞赏,被认为是制订将来的欧盟有限公司法值得借鉴的好经验之一。单从公司设立层面看,英国已经领先于欧盟成员国。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在公司法之后附录股份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样本。这样就更能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功能。建议在草案第十一编(附则)中增加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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