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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姚建宗(16)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法这一社会现象,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为科学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继续把它运用于法学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开拓出了法理学的新境界。其次表现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写过一本教科书式的法学论著,但是他们在一系列著作中科学地阐述了法与经济、法与国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这些原理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又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系统地整理和正确地阐述了这些原理,并把它们作为建构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再次表现为坚持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切实实行“三不主义”,贯彻“双百”方针等。理论基础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邓小平理论以其包括民主法制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为法理学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


第四,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起点很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这首先表现在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表现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实践证明,20年来,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的、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开阔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对我国法理学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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