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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姚建宗(17)


第五,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如前所述,我国法理学广泛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从而使法理学能够不断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20年来法理学的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另一方面,法理学通过联系和参与实践,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第六,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无论是拨乱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还是批判右的思潮,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资产阶级学术观点,都需要通过严肃的批评与反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观点的论战和较量中,才能得到坚持、丰富和发展。20年来,法学界在“双百”方针的指引下,就很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大量建设性的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20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但是,从法理学学者的研究主题、采取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缺欠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明显的经验论痕迹。不少学者习惯于将我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现象加以描述,这种描述又被一些学者直接当作其法理学主题研究的理论结论或者“构想”,并用于“检验”我国的法律现实,二者相符被认为是其理论“正确”或者其“理论”能与实践结合,能“指导”法律实践的典型标志。很显然,这是一种循环论证,这种对法现象的描述与法社会学意义的实证研究也相差甚远。但这种情况在我国法理学教材、著作和论文中并不鲜见。这说明我国法理学基本上还是一种靠法理学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直觉体验的经验型法理学,其理论水准还处在一种比较低的水平,虽然我们说近二十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不小的成绩,但从严格的科学理论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涵尚未有质的飞跃和升华,还只是属于浅层次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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