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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姚建宗(7)


第二阶段讨论主要是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问题展开的。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和民主、法制、权利与义务讨论会上,理论界形成了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重心)论、权利义务无本位(权利义务本位)论三种基本观点。权利本位论者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义务本位(重心)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义务更为重要,因为法律的重心在于约束,在于实现社会控制。法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上来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对违反义务者的行为的纠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无须设定何者为主。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担心,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划分出本位可能会分割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或者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或者强调了义务而忽视了权利。


第三阶段的讨论开始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学术讨论会。如果说在1994年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之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仍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那么在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之后,就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理性研究领域。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或近似的回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社会主义自由。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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