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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成因、负面效应及对策/刘京柱(2)
  2、未实际落实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权威。如有的执行人员混淆了当事人间的执行和解权与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动员或主动促成以物抵债的执行调解,以求尽快执结案件。但是,对该调解协议的合法、公平与否以及能否落实缺乏认真审查和监督,造成案结事不了,申请执行人上访申诉,以致有损法院执法的公正。
  3、以物抵债往往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被执行人的高估冒算,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仓库积压滞销商品抵债,申请执行人很少能理直气壮地提出异议,而是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接受以物抵债。
  4、以物抵债中的高估冒算或是低价处理均程度不同地损害了国家、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资产流失。
  5、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利用合同骗取外地当事人货、款,低价抛售或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一种手段。例如,在法院以民事纠纷判决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购进的伪劣产品或库存积压滞销商品抵债。
  三、几点对策
  针对前述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负面效应,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1、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要切实从大局出发,依法优质高效办案。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应注意讲究执行艺术,自觉严格执法,慎重采取以物抵债执行法。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物抵债的,也应依法审查有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2、在依法整顿规范现有公物拍卖机构的同时,提倡以实物拍卖为主,协议转让为辅,法院变卖为例外处理抵债物品。对抵债物品一般应由物品价值认定部门进行价值认定。
3、申请执行人切忌“病笃乱投医”,应学会借助律师、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咨询机构等人员和单位,查清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充分论证债务人有无破产或歇业、倒闭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及时举证,掌握主动权。申请执行人切戒在不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即急于接受以物抵债,以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4、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以物抵债案件应注意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办案效果,使以物抵债公平、合法,落实到位,避免造成被执行人逃、废债,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作者:刘京柱,工作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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