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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一件特殊的离婚争养子女纠纷案谈起/刘京柱(8)

参考文献:
①②杨立新:《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载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508页;
③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第509页;
④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第64页;
⑤参见杨立新:《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载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510页;
⑥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86-87页;
⑦孙国祥:《人工生育技术中的法律问题》,见http://www.wtolaw.gov.cn >> 专家论述 >>2004年9月14日,原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⑧杨立新:《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400页;
⑨⑩同⑦
  ⑾⑿、崔宏伟:《吉林省“非婚妇女”可生育子女出笼前前后后》,载南方网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律评论2002年11月13日;
⒀⒂陈小君、曹诗权:《浅论人工生殖管理的法律调控原则》,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学前沿2002年1月24日。原文出处:《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⒁裴立琴:《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关内容的探讨》,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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