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冷帅(11)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④ 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又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物业使用人未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有直接关系,不是物业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物业使用人不是物业区域的区分所有权人,不具有成员权,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使用人却是现代物业区域的重要成员,无论是居住或非居住型物业,业主常将物业出租以获收益,另外还有其他多种合法占有作用物业但不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为了能约束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保障物业使用人的权益,各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均明确肯定物业使用人的独立地位。物业使用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所以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不仅源自其与业主间租赁等合同的约定,而且也出自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的规定。
⑤ 其他相关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的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企业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
(2)行政管理机关
市场经济中的物业管理活动一般通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开展。但物业管理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城市正常秩序,政府行政机关如公安、消防、环保机关等基于行政职权均介入物业管理活动,对各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在我国,房地产主管部门还直接负责对公房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条对物业管理中相关行政机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级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的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目前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设有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2.3.2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指物业,即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行为”指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活动成果,包括精神文化财富,如物业小区的荣誉称号、规划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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