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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独立势在必行 法律保障必不可少/张喜亮
仲裁独立势在必行 法律保障必不可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虽然相对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幅度,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仍然以40%左右的比率上升着。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频频告急,几乎处于难以应付的境地。近年来,无论是学者、律师、司法工作者,还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起责难。在承认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作用的同时,各界都在呼吁改革或废止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代之以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广东拟设置相对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劳动仲裁专门机构,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职责。这样的一个构想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其实,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邓小平在1978年底党的工作会议上所做的“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企业和职工的关系以及职工和国家的关系都必须改革纳入法制的轨道,以此吹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随着国营企业的承包、转换经营机制下放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员增效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就开始出现并大幅度地增加。顺应形势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当时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是这个规定奠定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础。这个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也是参照了建国初期五、六十年代的劳动争议处理历史经验。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终确立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现行制度,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国家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了。不可否认,这个制度对当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法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人不具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独家办案就成为了必然。按照1993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是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重大案件仲裁委员会还须向人民政府报告。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所谓“三方机制”是被架空的,实际上是很难发挥三方制衡的公正裁决作用的。应当肯定的是,如果政府能够清廉自律的话,这样的仲裁制度也是能够做到公正的。但是,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后的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执政理念,左右着其很难承担这样的角色,再者,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着司法的职能,很显然是有悖于宪法精神的。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中也不难体会到,政府干预或影响劳动争议处理的行为必须适应执政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而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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