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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马飞(10)
西方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地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不论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如所有权制度、代理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等适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限制,各国的商法虽然就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有点商法制度和商品买卖制度的规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关于商人和商业行为,以及公司、票据、保险和海商等比较相同规范。商品买卖制度都规范了商品买卖及其相关的担保、质权、票据、权利证书等内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继30年代在票据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后,自60年代起可相继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航运、国际商业仲裁等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统一了商法实体规范。应该说,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买卖制度以及国际商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
目 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①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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