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救济论/冯兴吾(2)
二、公证法律救济的方法
㈠撤销公证书
1、撤销公证书的主体
⑴公证处
⑵公证处的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2、撤销公证书的提起
⑴公证机构
⑵司法行政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⑶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3、撤销公证书的标准
⑴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
⑵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或不当
⑶违反公证程序
4、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⑴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责成公证机构撤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⑵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
㈡申诉
1、申诉的主体
⑴申请人
⑵利害关系人
⑶当事人
2、申诉的范围
⑴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提出申诉;《安徽省公证条例》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提出申诉。
⑵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拒绝公证的决定
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⑸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3、申诉的对象
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4、申诉的期限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40条规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大部分公证人员则认为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本文认为,这里的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年。《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自知道之日”,是因为还有“应当知道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这里的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年。
5、申诉的决定
⑴决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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