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救济论/冯兴吾(5)
2、行政诉讼的管辖
⑴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司法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司法行政诉讼案件。
⑵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例如,《安徽省公证条例》于2000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安徽省施行。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例如,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的行政诉讼案件,还要分别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发布的规章。例如,我省的淮南市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4、行政诉讼的判决
⑴维持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维持。
⑵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⑶履行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㈤行政赔偿
1、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主体要件;
⑵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造成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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