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魏勇(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实行“刑罚优先”的原则,即当税务机关发现了涉税犯罪行为,应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而后再视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由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通力合作、划清界限、各司其责,是搞好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互相衔接的重要环节,而在税收行政立法中采取行政刑罚的立法方式则是正确衔接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四川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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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应松年、刘莘主编:《行政处罚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45页。
[2] 周佑勇、刘艳红:《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1997年2期,第76—77页。
[3] [4]分别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67页和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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