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几点比较及立法完善/田育丞(7)
五、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时法律文书的名称
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时均使用了判决书这一表现形式,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使用裁定书的表现形式。同样是对判决作出维持的结论,为什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同呢?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使用裁定维持,是因为作出维持的案件实体处理没有变动,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凡是维持刑事一审判决的裁定,在其主文部分无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这类格式化的法律语言文字。判断事实是否清楚,必须通过审理才能作出结论。因此,即使作出维持的结论,仍需对实体进行审查审理。所以,用解决程序方面的裁定书制作维持原审判决的格式并不科学,还是应当以判决书的方式维持原判更有严肃性。
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象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那样作出明确的规定。
既然二审裁定是终审的裁定,则理所当然应在裁定结论后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在以前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这句话,因为当时有人认为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一审作出重新判决后当事人还会上诉,还应当继续审理,因此不宜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在的刑事诉讼文书样本在裁定书的写作格式中已有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句法律用语,但由于没有新的民事裁定书样式出现,民事裁定书结论后面仍然没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这句法律用语。
对维持原审判决的,应当驳回的是上诉状的上诉请求还是上诉人上诉这一行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均是驳回上诉。笔者认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予以剥夺。在上诉人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以后,即已认可了上诉人的上诉行为,维护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二审法院不得驳回。至于上诉人是否能够胜诉,则属于实体处理的范畴。三大诉讼法规定的驳回上诉实际上驳回的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而不是上诉权本身。因此,三大诉讼法均应将驳回上诉改为驳回上诉请求,以消除歧义。
六、三大诉讼法中部分语言文字比较
1、在期限起算时间的描述上,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某某(之日起某某)日(月)内进行某种行为的开始时间均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如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相同的规定不一定有相同的描述。与民事诉讼法对上诉期限起算时间描述不一致的是刑事诉讼法,它规定上诉期的起点“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此规定纯属画蛇添足。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