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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几点比较及立法完善/田育丞(8)
在审理期限起算时间的描述上,刑事诉讼法以“受理后”作为审限期的起算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从立案之日”计算。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案件亦规定“从立案之日”计算,对二审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计算”。
三大诉讼法对审理期限起算时间的法律语言文字的差异,说明我国的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作了统一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于有“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说明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可直接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对立案之日的确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到起诉状后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可见,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立案之日与受理之日其实是一回事。
笔者认为,案件的产生来自于诉讼主体的主动起诉行为,应树立有起诉必有立案的思想观念,做到“有告必立”,减少人民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至于经过审查或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而取消职权主义条件下产生的“不予受理”这一有损起诉人利益的裁定,彻底解决拿着起诉状立不上案又无凭据上诉的问题。
2、在审理终结时应当作出何种结论的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在一审程序中使用了“宣判”二字,在简易程序及二审中使用了“审结”二字;民事诉讼法在一、二审均使用了“审结”二字;行政诉讼法在一审中使用了“作出第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使用了“作出终审判决”。
一个案件经过审查或审理,只能作出两种类型的结论:裁定和判决,可简称为裁判。因此,在三大诉讼法中应统一规范案件的审查、审理结果所使用的法律语言文字,使用“作出一审裁判”或“作出二审裁判”,或者规定“在某某之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于二审案件,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规定,但该法第五十八条却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忽略了对于裁定的上诉应当适用裁定的司法原则。如统一使用“作出裁判”一词,就可避免前后不一、顾此失彼情况的发生。
3、再审与重新审判
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中均使用了“重新审判”一词,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还使用了“再审”及“提审”二词。从其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中“重新审判”包含了“提审”及“再审”两种情况。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使用了“再审”及“提审”二词,没有使用“重新审判”一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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