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价值论/冯兴吾(10)
2、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公证价值认同
公证的价值认同是人们对于公证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自觉或不自觉的一种赞同、遵守、认可等,公证价值认同与一般的价值认同一样,有一个渐变的过程,有了公证价值的认同,才能有共同的公证价值的赞同、遵守、认可,才会转化为人们对公证法律的赞同、遵守、认可。在公证价值认同的前提下,公证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赞同、遵守、认可。
3、公证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公证价值修养
公证人员对公证的效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柏拉图指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因此,公证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公证的价值修养,与具有公证的价值修养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公证的价值实现,其理由有以下:
其一、公证价值深藏于公证法律制度与规范之中。
在总体上法都包含正义的价值追求,公证也不例外,但并不是所有公证法律都把正义、秩序、效益写在纸上,它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定来实现。没有良好的公证价值修养就无法认清公证制度及其规范的价值追求。
其二、公证价值之间有冲突。
由于公证法律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公正和程序、公正与效益、程序与效益的冲突,如果没有良好的公证法律价值修养,要正确认识这些冲突,并且解决这些冲突,是难以想象的。
其三、公证人员所要处理的公证事项是复杂。
一个公证事项的形成原因和过程是纷敏繁复杂的,如何运用公证法律来认识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就是公证法律的价值运用问题。公证人员在公证价值上的认识影响公证法律的适用结果,都有可能离追求公证法律价值目标越来越远。
4、公证人员能正确作出公证的价值选择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案件时,可能面对多个可以选择的价值目标,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如果素质较差的公证人员作出价值选择,就会不知所措或者漏洞百出。因此,必须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素质。一要继续开展诚信为民教育、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二要公证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和完善公证员考核、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高素质的人才从事公证工作;三是加强对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是完善公证执业、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公证员执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证员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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