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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价值论/冯兴吾(6)
  三、公证的价值冲突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协调统一的。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一,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的出发点和归宿。舍弃了公证的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便丧失了基本内核;其二,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的前提和保障。无视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公证效益就失去了方向。其三,公证效益是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的要求和结果。没有了公证效益,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便失去了作用。但是,由于公证案件的复杂性程度加深,公证人员的认识能力有限,加之公证法律资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加重,公证的各项价值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㈠、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是某种情况下二种价值的对立。如果为了获取案件的真相,一切公证程序都可以忽略不计,调查,回避等没有规定,那么公证程序则毫无价值。如果重视公证程序公正,就有可能影响法律正义的客观,坚持个案的公证程序公正,就会牺牲个案的公证法律正义。
  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公证实体正义的完全实现是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实体正义的观念要求,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要是真实的,不管通过什么手段,什么渠道,即便是严重违反公证程序非法获得的,也应在公证过程中采用。牺牲公证程序公正获得的证据可能有助于实现公证实体正义,但必然以损害公证程序公正的尊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
  其二,公证程序公正会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公证程序公正观念要求,坚持公证程序优先甚至至上,强调公证程序的独立价值。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实体不具有服从性,而具有独立性,公证实体正义在公证程序公正面前必须作出让步。坚持公证程序主义,要求宣布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无效,非法获取的证据被剔除,其结果必然阻碍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
  ㈡、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之间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的要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办错、假证;而公证效益则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以较小的公证成本,终结公证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证效果。如果追求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可能需要无限期地收集证据。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彻底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必然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查个水落石出,最终导致公证效率低下,公证成本剧增,难以取得公证效益。如果仅注重公证效益,节约了公证资源,可能会在某个案件某个环节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终止了案件,导致公证法律正义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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